江苏省企业技术进步条例/第五章 附则第三十五条有效本条例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1997年8月29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02年4月24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企业技术进步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0年9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企业技术进步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的《江苏省企业技术进步条例》同时废止。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