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能源、土地、环保等政策,采取有效措施,淘汰消耗高、污染严重、技术落后的产品、工艺和设备。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