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企业技术进步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能源、土地、环保等政策,采取有效措施,淘汰消耗高、污染严重、技术落后的产品、工艺和设备。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