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企业技术进步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企业技术进步信用评价机制,建设和完善信用信息监督平台,加强企业技术进步活动的跟踪监督。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