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企业技术进步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通过行政指导、行政合同等方式,指导和监督企业技术进步活动。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