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企业技术进步条例/第三章 激励与扶持第二十九条有效省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规定建立企业技术进步奖励机制,对在企业技术进步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获得省部级以上技术进步相关荣誉的企业可以给予一定奖励。鼓励企业建立完善技术进步奖励机制。对在企业技术进步中作出突出贡献的有关人员,企业可以采取新产品销售提成或者给予股权、期权等形式予以奖励。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