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鼓励企业建立健全职工的技术、技能培训制度和考核制度,加强企业技术、技能人员的培养和培训,提高职工素质。

企业提取并实际使用的职工岗位技术、技能培训和技术、技能人才培养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