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企业技术进步条例/第三章 激励与扶持第二十二条有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符合条件的重点技术改造项目、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优先安排用地。鼓励企业利用原有工业用地进行技术改造,工业用地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提高利用率和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