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支持企业推广和应用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对重点示范应用工程项目给予奖励和补助。

纳入政府采购目录的重点推广应用的新技术、新产品,其性能、技术等指标能够满足政府采购需求的,政府采购应当优先购买;首次投放市场的,政府采购应当率先购买。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