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企业技术进步条例/第三章 激励与扶持第十六条有效企业进行技术转让所得,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项目密切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和技术培训所得,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