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引导企业开展下列活动:

(一)独自设立或者联合建立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中心等研究开发机构;

(二)利用国际国内科技资源实施技术开发和成果转化;

(三)同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职业学校或者培训机构联合培养专业技术人才和高技能人才;

(四)采用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加速折旧等方法,增加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的投入;

(五)应用信息技术实现设计数字化、产品智能化、生产自动化、管理网络化、商务电子化;

(六)通过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创新商业模式、开展业务重组等手段推进企业技术进步。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