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鼓励企业开展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形成自主知识产权和实现知识产权产业化。引导企业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和利用,提高知识产权创造、运用和管理能力。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保护企业知识产权的宣传,为企业知识产权维权提供指导、帮助和服务,依法查处侵犯企业知识产权的违法行为。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