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地名管理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七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房地产建设单位、销售单位发布的房地产广告中的地名与申请人提供的标准地名批准文件上的地名不一致的,由地名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