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按国家规范书写、拼写、标注标准地名的,由地名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