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地名管理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省内地方铁路站、长途汽车站、轨道交通站站名未使用当地标准地名,或者与当地标准地名并用其他名称时其他名称置于当地标准地名之前的,由专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