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擅自对地名命名、更名的,由地名主管部门或者专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