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地名管理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五项、第六项规定,使用当代人名、国家领导人名、外国人名、外国地名、外文音译词以及企业名、商标名、产品名作地名的,由地名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