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地名管理条例/第七章 地名公共服务第四十一条已修改地名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提供基础性地名公共服务,并根据社会发展需要组织开发地名服务产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地名文化建设、地名服务开发。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