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已修改

地名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提供基础性地名公共服务,并根据社会发展需要组织开发地名服务产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地名文化建设、地名服务开发。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