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地名管理条例/第七章 地名公共服务第四十二条已修改公安、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测绘等部门应当与地名主管部门及时互通信息,共同做好地名公共服务建设,实现资源共享。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