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地名管理条例/第七章 地名公共服务第四十条已修改地名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地名信息化建设,建立包含具有地理坐标系的地名信息系统,及时更新地名信息,积极采用全球定位、遥感等技术,提升管理服务科技水平。地名信息化建设应当遵循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