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已修改

地名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地名档案。地名档案的管理,按照档案管理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执行。各级地名档案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上级地名主管部门和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