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地名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修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名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地名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地名的管理、历史地名的保护、地名公共服务等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