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Amended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名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地名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地名的管理、历史地名的保护、地名公共服务等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