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地名管理条例/第六章 历史地名的保护第三十八条已修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合理利用本地区历史地名资源,形成地缘文化特质和区域品牌特征。鼓励和支持社会各界参与历史地名的保护与利用。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