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已修改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合理利用本地区历史地名资源,形成地缘文化特质和区域品牌特征。鼓励和支持社会各界参与历史地名的保护与利用。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