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已修改

省内地方铁路站、长途汽车站、轨道交通站站名应当使用当地标准地名命名;与当地标准地名并用其他名称的,其他名称应当置于当地标准地名之后。

公共汽车站站名,一般应当使用当地标准地名命名;当地标准地名不足以明确指示该站地理位置信息的,可以使用风景名胜区、标志性建筑物或者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其他名称命名。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