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地名管理条例/第五章 地名标志的设置与管理第二十八条已修改地名标志是标示地名以及相关信息的标志物。地名标志的制作和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同类地名标志应当统一。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