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地名管理条例/第四章 标准地名的使用第二十六条已修改住宅区、城镇道路或者大型建筑物(群)需要命名的,建设单位应当在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办理地名报批手续。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房屋所有权证等标注的项目名称以及房地产广告中的地名应当与申请人提供的标准地名批准文件上的地名一致。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