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地名管理条例/第三章 地名的申报与办理第十九条已修改有关单位向地名主管部门或者专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地名命名、更名时,应当提供命名、更名方案及其理由的书面材料和相关图件。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