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地名管理条例/第二章 地名的命名、更名与销名第十二条已修改因行政区划调整、城乡建设改造或者自然变化等原因使原指称地理实体消失的地名,地名主管部门或者专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依法注销并公布。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