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地名管理条例/第三章 地名的申报与办理第十三条已修改地名的命名、更名,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申报与办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命名、更名。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