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地名管理条例/第二章 地名的命名、更名与销名第十条已修改门楼牌号的编排,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使用阿拉伯数字编号;(二)同一标准地名范围内的建筑物,按照坐落顺序统一编排,不得跳号、同号;(三)道路两侧的建筑物按照规定的间距标准编排,相邻建筑间距超过规定标准的,预留备用门牌号;(四)居民区的门号、楼栋号、楼单元号、户室号按照统一序列编排。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