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地名管理条例/第二章 地名的命名、更名与销名第九条已修改下列地名不得重名,并避免使用字形混淆、字音相同的词语:(一)省内主要自然地理实体的名称;(二)省内乡镇的名称(历史上已形成的除外);(三)同一设区的市内街道办事处的名称;(四)同一县(市、区)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名称(历史上已形成的除外);(五)同一设区的市市区内、同一县(市)内住宅区、区片、路、街、巷(里、弄、坊)、桥梁、隧道、大型建筑物(群),以及公共场所、休闲旅游文化设施的名称。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