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统计信息化建设,构建统计公共信息系统和业务平台,支持和实现资源共享、业务协同。

省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全省统计信息化建设进行统一规划,推进统计信息搜集、处理、传输、存储技术和统计数据库体系的现代化。

政府统计机构应当制定统计信息安全应急处置预案,建立和完善统计资料备份系统,保障统计资料安全。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