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统计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修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以下简称政府统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统计工作的组织实施、管理协调和监督检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组织、管理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统计工作,实施统计调查。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5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