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修改

政府统计机构应当建立统计信用制度,定期将政府统计调查对象依法履行统计义务的信用信息提供给公共信用信息机构,供社会公众查询。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