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统计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政府统计机构责令停止发布、公开更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一)民间统计调查组织者发布伪造、篡改的民间统计调查资料,发布时不按照要求说明相关内容,或者不注明资料来源的;(二)新闻媒体和其他单位、组织对外发布信息引用民间统计调查资料未注明民间统计调查组织者名称,或者伪造、篡改民间统计调查资料的。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5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