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应当公布统计资料而未公布,或者公布统计资料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