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统计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九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承担经常性政府统计调查任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任用、聘用不具有统计从业资格或者统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人员从事统计工作的,由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行为,拒不改正的,由政府统计机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5月1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