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统计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已修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将统计事业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统计机构,加强统计队伍建设,为统计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确保统计工作正常开展。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5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