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监察机关,应当对下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执行统计法律、行政法规及本条例的情况实施监督。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