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已修改

政府统计机构应当加强对政府统计活动、民间统计调查活动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统计违法行为。政府统计机构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