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统计条例/第三章 统计资料公布和使用第二十二条已修改除依法应当保密的以外,政府统计机构、有关部门开展地方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资料,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公布统计资料时,应当同时公布主要统计指标含义、调查范围、调查方法、计算方法、调查样本量等信息;引用其他机构或者部门资料的,应当注明资料来源。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5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