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已修改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计划、财政预算,以及制定重大经济社会发展政策等使用统计资料的,应当以政府统计机构提供的统计资料为准。

政府统计机构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提供统计资料。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