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统计条例/第三章 统计资料公布和使用第二十三条已修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计划、财政预算,以及制定重大经济社会发展政策等使用统计资料的,应当以政府统计机构提供的统计资料为准。政府统计机构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提供统计资料。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5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