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统计条例/第二章 统计调查第二十一条已修改民间统计调查组织者开展民间统计调查活动时,应当向调查对象表明身份,告知调查目的,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调查对象接受调查,不得冒用政府统计调查的名义组织实施调查,不得欺骗、蒙蔽调查对象。民间统计调查组织者对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调查对象身份的信息和数据应当予以保密,未经调查对象同意,不得对外提供、泄露。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5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