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修改

接受委托实施政府统计调查活动的民间统计调查组织,应当有三名以上具有统计从业资格或者统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专职人员,主管统计业务的负责人应当具有中级以上统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与统计专业相关的中级以上职称。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