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社区矫正工作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有关单位、个人经通知后,不协助执行禁止令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