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社区矫正工作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担任矫正小组成员的社区服刑人员家庭成员或者监护人、保证人不按照社区矫正责任书履行责任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