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社区矫正工作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五条已修改社区矫正执法工作者在社区矫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