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已修改

鼓励依法对社区矫正教育帮扶工作捐赠。单位和个人的公益性捐赠支出符合条件的,按照规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建立社区矫正教育培训和社区服务基地。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