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社区矫正工作条例/第四章 保障和监督第四十一条已修改鼓励依法对社区矫正教育帮扶工作捐赠。单位和个人的公益性捐赠支出符合条件的,按照规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建立社区矫正教育培训和社区服务基地。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