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社区矫正工作条例/第四章 保障和监督第四十条已修改社区服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向社区服刑人员居住地同级司法行政部门书面通报情况:(一)被治安管理处罚的;(二)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三)被作出审查起诉决定的;(四)被作出刑事生效判决的。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