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社区矫正工作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修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社区矫正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社区矫正工作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加强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和队伍建设,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社区矫正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